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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八旬老人因药店台阶跌倒 经法院调解获赔

无锡卓学速递网 wx.zhuoxuems.com 更新日期:2015/03/14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不详 分享1290次

 

    中国江苏网3月14日讯 新《消法》实施近一年,无锡法院受理消费权益纠纷1000多件。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为本报独家解读新《消法》颁布以来的审判变化:职业打假人蜂拥而至,无锡各大知名商业体都被起诉过,尤其涉食品、药品的案件量增长非常迅猛。但一般老百姓认知能力有限,加上举证困难、维权困难、损失认定困难,消费过程中人身安全保障问题较少进入公众视野。
  2013年9月14日上午7点50分,81岁的唐先生在某药房收银台下台阶时跌倒摔伤。据老先生回忆,他将药品和有关票据放在包内后,右手扶着扶手向前走了三步,出右脚下台阶时重心前倾,虽然右手紧紧抓住扶手,但是由于重力作用向前摔倒。见唐先生摔倒,药房工作人员将他架起来站了两分钟,通知了唐先生的女儿。直到10点40分,唐先生才被送到二院救护。经鉴定,唐先生左下肢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唐先生认为走台阶时,充分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跌倒主要是因为该药房收银台所在平台的台阶设置不合理,台阶高度不符合建设部《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定明确台阶高度不应该大于16厘米,而该药房台阶的实际高度是26厘米。另外,使用多年的复合地板已经泛白不防滑,不锈钢的扶手太粗。唐先生将这家药房告上了南长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万多元。
  南长法院审理认为,唐先生走下收银台时,低头查看包内物品,未专心下台阶,其疏忽大意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药房应对唐先生下台阶时踩空跌倒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药房对唐先生摔伤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唐先生不服判决,向中院上诉。
  中院审理认为,该药房作为经营药品零售的大型商场,在设施设置上存有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且该隐患可以通过设施改造予以消除。鉴于收银区台阶设置的问题与唐先生摔倒存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药店消费群体的特殊性,应当提高药房的相应责任比例。中院认定,药房应对唐先生摔倒引发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经调解,该药房赔付唐先生2.5万余元。 (皓子)

原标题: 八旬老人因药店台阶跌倒 经法院调解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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